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33號
CHDV,106,司促,9133,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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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
債 權 人 王佑豪
上列債權人王佑豪因與債務人胡靜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佑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係以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或係以民國106年10月10日起算。
二、承上,如請求自106年10月10日起計算利息,請提出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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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