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債 權 人 王佑豪上列債權人王佑豪因與債務人胡靜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佑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係以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或係以民國106年10月10日起算。二、承上,如請求自106年10月10日起計算利息,請提出釋明文 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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