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45號
CHDV,106,司促,8945,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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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媛安即蕭芳靈即蕭嘉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蕭媛安即蕭 芳靈即蕭嘉玲設籍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 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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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