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27號
CHDV,106,司促,8827,201710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7號
債 權 人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債 務 人 真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