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90號
CHDV,106,司促,8790,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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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陳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
  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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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