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12號
CHDV,106,司促,8512,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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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文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文定於民國93年7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4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9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緣相對人謝文定於民國
  91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
  年1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緣相對人謝文定於民國92年3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4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85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文定431 │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43308 │0000000000│08月19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605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謝文定431 │自民095年12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337元 │0000000000│月18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   │903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謝文定456 │自民095年08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370 │0000000000│月1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408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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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