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87號
CHDV,106,司促,8387,2017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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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債 務 人 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輝
債 務 人 吳燕輝
債 務 人 陳瑞陽
債 務 人 蔡金栗
一、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蔡金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陽蔡金栗應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吳燕輝為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就支票整體記
  載觀察,吳燕輝係代理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自非發票人,吳燕輝非本件債務人,債權人不得聲請支付
  命令,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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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