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債 權 人 馬辰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景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1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