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義諾
阮士展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首功
被 告 施裕翔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加記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