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57號
CHDV,105,訴,1257,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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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昌棚
被   告  進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楊家豪
       楊家昇即進優實業社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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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