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91號
CHDV,105,簡上,191,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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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馬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上訴人  定光佛廟
法定代理人 黃安盛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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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