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66號
CHDV,105,司執消債更,66,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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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煜棠即黃佳仁
代 理 人 張家榛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文郁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兼 羅建興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兼 林湘凌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納保計費二科)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彰濱廠,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31,800元 (尚未預扣勞健保及福利金費用),與勞保投保資料同;未 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0號,排氣量125立方公分,出廠年月西元2013年3月 )及伸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股票現值為21,000元,並有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函覆債務人 有保單解約金共75,632元,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 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債務人 陳報之薪資證明、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 社會補助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費8,500元、伙食費 6,000元、勞健保費及公司福利金1,553元、機車加油、維修 費用及稅金1,000元、電話費877元、醫療費及雜支2,000元 ,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9,930元;又據債務人陳報其現居住於 其妹名下房屋,房屋尚有貸款分期中,每月支付其妹相當於 房租之房屋使用費7,000元。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 費用,並均有相關繳費證明及繳納房屋貸款轉帳紀錄之存摺 明細等在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1,800元,如加計端節、秋節及年終獎 金;旅遊、生日及尾牙補助等,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32,715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9,930元後,每月餘12,785元可供清 償,另債務人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75,632元,債務人亦願提 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保單價值準備金以72期平均計算,每期



約可增加清償金額1,050元,則每月平均約可餘13,835元可 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 額13,000元,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5,000元,已逾上 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十分之九,足見債 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0元,每年三月增加清償金額15,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4.69%。 │
│5.清償總金額:1,026,000元。 │
│6.債務總金額:6,984,877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72期每期可│每年三月增額清│
│ │ │ │例(%) │分配之金額 │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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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 83,373 │1.19 │ 155 │ 178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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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14,047 │3.06 │ 398 │ 459 │
│ │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1,496,505│21.42 │ 2,785 │ 3,213 │
│ │限公司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15,968 │1.66 │ 216 │ 249 │
│ │限公司 │ │ │ │ │
├──┼───────────┼─────┼───┼───────┼───────┤
│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47,704 │0.68 │ 89 │ 10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286,299 │4.1 │ 533 │ 615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69,736 │2.43 │ 316 │ 364 │
│ │限公司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72,490 │1.04 │ 135 │ 156 │
│ │司 │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58,076 │5.13 │ 666 │ 769 │
│ │限公司 │ │ │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36,935 │1.96 │ 255 │ 294 │
│ │限公司 │ │ │ │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21,436 │1.74 │ 226 │ 261 │
│ │司 │ │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749,734 │10.73 │ 1,395 │ 1,610 │
│ │限公司 │ │ │ │ │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108,803 │1.56 │ 203 │ 234 │
│ │ │ │ │ │ │
├──┼───────────┼─────┼───┼───────┼───────┤
│ 1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1,300,165│18.61 │ 2,420 │ 2,792 │
│ │公司 │ │ │ │ │
├──┼───────────┼─────┼───┼───────┼───────┤
│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2,753 │0.33 │ 42 │ 50 │
│ │ │ │ │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211,745 │3.03 │ 394 │ 455 │
│ │限公司 │ │ │ │ │
├──┼───────────┼─────┼───┼───────┼───────┤
│ 1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120,177 │1.72 │ 224 │ 258 │
│ │限公司 │ │ │ │ │
├──┼───────────┼─────┼───┼───────┼───────┤
│ 1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312,364│18.79 │ 2,443 │ 2,819 │
│ │司 │ │ │ │ │
├──┼───────────┼─────┼───┼───────┼───────┤
│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483 │0.74 │ 96 │ 111 │
│ │ │ │ │ │ │
├──┼───────────┼─────┼───┼───────┼───────┤
│ 2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5,084 │0.07 │ 9 │ 11 │
│ │ │ │ │ │ │
├──┼───────────┼─────┼───┼───────┼───────┤
│總計│ │6,984,877 │ 100 │ 13,000 │ 15,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
│ 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 │
│ 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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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