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50號
CHDV,104,訴,1050,2017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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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陳通銘
      陳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陳隆順等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
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公業管理人管理權
不存在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其餘二項為非財產權之
訴求,故應徵裁判費共計為35,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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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