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耀釧 莊朝証 陳哲裕 林怡秀 許瑾珮 陳志燦 莊梨香上5 人共同 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被 告 謝坤達 許婷芬上 1 人 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許清祥 張巧奉 陳秋雪 蔡玉琴 蔡孟谷 許志田 文進忠 周建本 蔣尚霖 卓禹見 陳淑燕 洪桃 羅曉琳 陳德祥 黃永旗 徐福利 詹竣堯 莊進良 黃柄富 洪哲仕 廖福生 廖順弘 林俊杰 賴建仲 顏文彬 簡枝弘 林志嶸 施議順 鄭五郎 蕭美斐 葉日順 謝門乾 劉宸造 詹徑芳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 顏宗文 呂炳松 徐旭晉 徐旭誼 林津生 詹書愷 王俊民 鄭守鈞 林孟彥 顏添財 張木仁 高劍虹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鴻飛律師被 告 許明援 黃美雲 詹正雄 陳文華 曾朝居 吳慶南 劉振煙 許永村 陳清江 張彩綢 蘇仁華 陳錦郎 詹銀允 張水棧 李鴻毅 張家豪 陳宏釧上4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陳興隆 洪敦溪 陳見財 陳志豪 江漢男 陳金釘 陳澄科 黃其政 李能發 施永昇 楊麗華上5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陳勝富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林鳳嬌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劉宸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以及全篇判決所載「郭守鈞」均更正為「鄭守鈞」。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宸造之身 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以及全篇判決關於 被告鄭守鈞之姓名記載為「郭守鈞」,均顯係誤寫,應分別 更正為「Z000000000號」、「鄭守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