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51號
CHDM,106,單禁沒,151,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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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獻章(己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
字第90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7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制式子彈共拾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9076號被告黃獻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 因被告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制式子彈 13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 ,扣案之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甚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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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