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郭侑庭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洪兆昇
許長承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凱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許長承就
被告洪兆昇過失傷害部分,同負肇事責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彰
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6年9月5日彰鑑字第1060001872號
函及所附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參見刑事卷第81-
87頁),堪認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對其及
法定代理人許凱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規定,於法有據。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