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5號
CHDM,106,原交附民,5,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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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郭侑庭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洪兆昇
      許長承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凱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許長承
被告洪兆昇過失傷害部分,同負肇事責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彰
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6年9月5日彰鑑字第1060001872號
函及所附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參見刑事卷第81-
87頁),堪認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對其及
法定代理人許凱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規定,於法有據。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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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