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4號
CHDM,106,原交附民,4,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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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張偉翔
法定代理人 張添民
      葉秀美
被   告 洪兆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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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