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賢、賴葉秋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賴金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
9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
、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同段129 建物之最新房屋稅
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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