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38號
PTDV,106,補,638,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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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賢賴葉秋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賴金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
  9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
  、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同段129 建物之最新房屋稅
  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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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