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洪吉春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李方庭
鄭宗文
黃秀琴
蘇美英
陳紹尉
巴秋香
柯亞娣
梁翠甜
莊吳桂花
溫又容
林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面積約884 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
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3,200
元(計算式:2300×884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