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34號
PTDV,106,補,634,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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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洪吉春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李方庭
      鄭宗文
      黃秀琴
      蘇美英
      陳紹尉
      巴秋香
      柯亞娣
      梁翠甜
      莊吳桂花
      溫又容
      林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面積約884 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
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3,200
元(計算式:2300×884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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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