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02號
PTDV,106,消債更,102,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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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惠蘭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4 年9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雇主出具 之相關證明、夜市攤位營業時之照片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 併為說明)。
⒊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 概略證明文件(子女之學雜費應列入扶養費,並與聲請人之個 人生活費以不同表格分別列計)。
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 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⒌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前配偶陳昱睿、受扶養人



(子女、母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 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 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提出聲請人之前配偶陳昱睿、母親黃玉鑾、長女陳嫺徽、長子 陳柏愷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104 年度 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子女尚在學中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⒎陳報聲請人之前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或其他收入、數額為何?是 否分擔子女扶養費用?
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又若債務人 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則如何擬定更 生方案?(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 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 )?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 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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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