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173號
PTDV,106,司繼,1173,201710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關 係 人 林川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係人林川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林劉美香(女,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屏東縣○○鎮○○路00○0 號)已於106 年6 月7 日死 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未陳 報遺產清冊,爰依法聲請命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 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 1156條之1 第1 項、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 106 年6 月7 日死亡,其配偶林清吉已死亡,關係人林川貿 為其子係法定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 產清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本院查詢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關係人林川貿係被繼承 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 請命關係人林川貿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1/1頁


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