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林慶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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