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24號
PTDV,106,司拍,22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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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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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