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19號
PTDV,106,司拍,219,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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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陳定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哲瑋許雅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許哲瑋、相對人許雅雯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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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