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13號
PTDV,106,司拍,213,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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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景裕力桂春
柯秋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
  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
  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人為陳瑞田,而聲
  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均係與第三人百年資產股份有限
  公司間之匯款證明,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陳瑞田間之債權債務
  關係,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瑞
  田間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永倫即陳瑞田陳珮珊鄭景裕力桂春
  柯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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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