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憲龍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郭偉成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玲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 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 債清字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路000 號),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稽。上開不動產經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別除權,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4863 號執行完畢, 並將剩餘價金新台幣(下同)2,982,261 元檢送到案,業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並經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 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30,577元,亦於民國 106 年8 月31日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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