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曾榮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榮章於民國93年5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416 元(含本金52
,000元、利息132,416 元)及其中52,000元自民國106 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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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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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曾榮章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2,000元│ │10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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