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88號
PTDV,106,司促,9888,2017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程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