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顏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明福於民國87年7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106 年10月2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19,533 元未按
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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