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78號
PTDV,106,司促,987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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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顏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明福於民國87年7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
  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106 年10月2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19,533 元未按
  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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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