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63號
PTDV,106,司促,986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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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簡玉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簡玉環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158,842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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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