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41號
PTDV,106,司促,9841,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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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
債 權 人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債 務 人 尤信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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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