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郭家瑜上列聲請人與何浩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何浩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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