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01號
PTDV,106,司促,9501,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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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昭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昭茂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
  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9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71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
  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
 ㈡緣相對人黃昭茂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9 月25日止未受償
  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071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昭茂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3,962元 │     │9 月2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黃昭茂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9│
│  │497,293元 │     │9 月2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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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