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28號
PTDV,106,司促,9428,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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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榮耀
上列聲請人與陳玩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玩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
  將利率更改為年息百分之2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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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