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務 人 黃昱遠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黃昱儒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黃騰𤨁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黃靖珮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黃鈺媖即洪麗華之繼承人 黃鈴真即洪麗華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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