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09號
PTDV,106,司促,9309,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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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債 權 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
債 務 人 劉醇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陸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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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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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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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206,000元 │自民國99年12月1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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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0元 │自民國100年2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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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530,000元 │自民國100年3月3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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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0,000元 │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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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