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73號
PTDV,106,司促,927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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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蔡懷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懷國於民國101 年9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601元(含本金49
  ,717元、利息884 元)及其中49,717元自民國106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懷國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717元│     │9 月7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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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