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62號
PTDV,106,司促,9262,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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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淑錚
上列聲請人與維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即維景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
  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
  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
  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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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