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淑錚
上列聲請人與維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即維景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
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
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
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