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62號
PTDV,106,司促,926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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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淑錚
上列聲請人與維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維景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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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