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00號
PTDV,106,司促,9200,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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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債 權 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債 務 人 喬理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子鑑
一、債務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請求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連帶給付欠款新
  臺幣10,800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明細影本之房客姓名非
  本件之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
  釋明其對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欠款之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6 年10月27日陳
  報訂房保證書,並主張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時,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
  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等情,然依聲
  請人所提資料僅能得知訂房者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且從上
  開釋明文件僅能查知本件應為債務不履行而非侵權行為,故
  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對於
  債務人楊子鑑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0,800元之聲請部分,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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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