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上列聲請人與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等向聲請人預訂飯店房間
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以公司名義訂房,請釋明向債務人
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或陳明是否撤回向債務人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部分
二、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須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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