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51號
PTDV,106,司促,915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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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進丁即張瑾莉之繼承人
      池碧華即張瑾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瑾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
  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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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