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珈夆
潘政龍
黃寶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珈夆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8年8 月27
日邀同債務人潘政龍、黃寶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動用期限自民國98
年8 月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
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
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
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106 年5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 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詎債務人潘珈夆自民國106 年5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26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
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潘政龍、黃寶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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