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91號
PTDV,106,司促,909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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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算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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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