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76號
PTDV,106,司促,9076,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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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郭瑞和林婉靖林麗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瑞和林婉靖林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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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