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方惠敏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2、3
、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106 年9 月1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1,
234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1,61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方惠敏於90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6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106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 年9 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76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9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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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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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88,106元 │ 方惠敏 │自民國 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9 │
│ │ │ │9 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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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179,27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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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290,059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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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291,539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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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54,796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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