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46號
PTDV,106,司促,9046,2017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方惠敏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2、3
  、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106 年9 月1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1,
  234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1,61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方惠敏於90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6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106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 年9 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76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9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2│88,106元 │ 方惠敏 │自民國 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9 │
│  │     │     │9 月19日起 │      │        │
├──┼─────┼─────┼──────┼──────┼────────┤
│ 003│179,27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6.99 │
├──┼─────┼─────┼──────┼──────┼────────┤
│ 004│290,059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0.99 │
├──┼─────┼─────┼──────┼──────┼────────┤
│ 005│291,539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7.38 │
├──┼─────┼─────┼──────┼──────┼────────┤
│ 006│54,796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