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03號
PTDV,106,司促,9003,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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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美萱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9,200元,約定
  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64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
  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6,560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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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