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33號
PTDV,106,司促,8533,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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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33號
債 權 人 謝東祐
債 務 人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壹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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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