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56號
PTDV,106,司促,8256,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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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尹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泉
流、林阿牡、林長發郭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 泉流、林阿牡、林長發郭勤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補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並提出全體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釋明向上開債務人請 求欠款新臺幣20,000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4日收 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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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