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政佑、周義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政佑、周義男發支付命 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借款新臺幣1,704,862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 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及客戶往來帳 戶查詢,核依該契約條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借款人未按期繳 款經催告後,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 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 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是就本件債 務人之欠款,尚無從推知聲請人是否已對債務人踐行催告之 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次查債務人周義男已於 民國101 年4 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 明上開事項,及提出被繼承人周義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 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其之合法繼 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否則僅得請 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 金額之欠款明細以資釋明。詎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0日收受 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