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49號
PTDV,106,司促,8049,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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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漢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漢聲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 臺幣1,291,799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及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核依該契約條款第十二條之規定,借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 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八條規定標準加 收違約金。是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尚無從推知聲請人是否 已對債務人踐行催告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 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 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金額之欠款明細 以資釋明。詎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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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