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7號
PTDV,105,重訴,77,2017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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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林樹
      邢雨龍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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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